2009上半年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考试(工程类)热门科目报考条件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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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上半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程类)热门科目报考条件汇总: |
工程类热门科目: |
工程类热门科目报考条件一览表: 1、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报考条件:(2009年)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 1、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满10年; 2、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满8年; 3、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硕士学位,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满5年; 4、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博士学位,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满3年; 5、取得非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专业学历或学位,其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08年年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在资格审核时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年限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 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2009年)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2、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6年; 3、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4年; 4、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3年; 5、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2年; 6、获非工程技术类、工程经济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人员,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年限相应增加2年。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和《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三个科目,只参加《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和《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符合考核认定范围,但在考核认定中未获得通过的人员; 2、获国家计委或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及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在2002年底前按国家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4、通过国家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工程技术类执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08年年底。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注册建筑师:(2009年北京例)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1)本文附件1所列学位或学历毕业人员按该表要求执行; (2)不具备本文附件1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 2、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在领取资格证书时需提供本人首次报名当年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按本文附件2要求执行;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人员,可以申报考试; 3、不具备本文附件2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三)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有关要求,申请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全部科目考试合格领取资格证书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报考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人员还需提供《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 (四)符合报名条件的台湾地区居民,可按照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7〕2号)有关要求,申请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1、报名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教育部承认的高等学校五年制建筑学学士学位或五年制建筑学学历及以上学历、学位。 (2)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最少时间为:五年制建筑学本科毕业需5年;五年制建筑学学士需3年;建筑学硕士及以上需2年。 (3)职业实践要求:满足《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有关要求,《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使用说明见附件3。 2、报名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教育部承认的高等学校建筑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最少时间为:建筑学专科毕业需3年;建筑学本科及以上学位或学历需2年。 4、监理工程师:(2009年北京例) 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对于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建议考生参加建设工程教育网的网上辅导课程,有助于考生顺利通过考试,联系电话:010-8232669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08年年底。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可报名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 5、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2009年)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 6、质量工程师:(2009年)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二科)考试条件: 1、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技术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2、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条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3、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条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在2001年1月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参加免试部分科目(考一科)考试条件: 2001年1月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2001年1月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 (三)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