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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全工程师考试辅导资料: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现状

www.zige365.com 2010-3-2 10:28:12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随着化学工业、石油化学工业的发展,大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不断问世,它们作为工业生产的原料或产品出现在生产、加工处理、储存、运输、经营过程中。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给人类的生存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例如,1976年意大利塞维索工厂环己烷泄漏事故,造成30多人死亡,迫使20余万人紧急疏散;1984年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使650人丧生、数千人受伤;1984年印度博帕尔市郊农药厂发生甲基异氰酸盐泄漏的恶性中毒事故,有2500多人中毒死亡,20余万人中毒受伤且其中大多数人双目失明致残,67万人受残留毒气的影响。1993年8月5日中国深圳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100多人受伤, 损失2亿多元;1997年6月27日中国北京东方化工厂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亿多元;2001年11月1日中国洛阳发生l1吨氰化钠溶液泄漏事故;近两年我国发生了多次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爆炸事故。这些危险化学品事故,尽管其起因和影响不尽相同,但它们都有共同特征:它们是偶然事件,会造成工厂内外大量人员伤亡,或是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或环境损害,或是两者兼而有之,即重大事故。这些灾难性事故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各工业国和一些国际组织纷纷制订有关法规、标准和公约, 旨在强化化学品的管理,其中包括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

  1.国外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开展状况

  1.1 欧共体(现欧盟)

  欧共体于1982年6月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82/501/EEC),即《塞维索法令》。该法令列出了180种危险化学品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1996年12月欧共体对82/501/EEC进行了修订,通过了《塞维索法令二》(96/82/EC)。

  为实施《塞维索法令》英国、荷兰、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欧共体成员国都颁布了有关重大危险源控制规程,要求对工厂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提出相应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计划,并向主管当局提交详细描述重大危险源状况的安全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工厂说明、相关安全设施说明、物质的危险性鉴别、工艺安全性分析、防止事故的措施、事故影响分析和应急计划等。

  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安全报告进行审查。对报告的内容产生疑问时,企业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必要时到现场核查。

  目前,欧盟国家对化学品,特别是新化学品的控制十分严格。欧盟国家要求对化学品进行危害性鉴定、分类和评价。一种新化学品在成为商品投放到市场销售之前,必须进行危害性鉴定、分类和评价,测定其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危险特性、环境数据、毒性和作业场所的健康危害数据。所有数据的测定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完成(其中环境数据、毒性和健康危害要到指定机构测定)。为此企业将支付10—50万美元的费用。

  1.2 美国

  199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高度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标准(PSM)该标准定义的处理过程是指涉及一种或一种以上高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贮存、制造、处理、搬运等任何一种活动,或这些活动的结合。在标准中提出了130多种化学物质及其临界量。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OSHA)估计符合标准要求的重大危险源达10万个左右,要求企业必须完成对上述规定危险源的分析和评价工作。

  1.3 国际劳工组织(ILO)

  1993年通过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和建议书,该公约和建议书为建立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奠定了基础。

  为促进亚太地区的国家建立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ILO于1991年1月在曼谷召开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区域性讨论会。在ILO支持下,印度、印尼、泰国、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等建立了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ILO将来的重点是,进一步支持建立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第一步是在确定的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表的基础上,辨识重大危险设施和装置,然后逐渐实施企业危险评价、整改措施和应急计划。

  一般来说,重大危险源的风险分析和评价包括九条所指为新建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第十一条所指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第十七条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定期安全评价的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可见,安全评价贯穿整个生产过程,不仅要”预评价“,而且还要定期进行在役装置评价。

  2.国内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开展状况

  2.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曾于1987年发布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简称“87”条例),但该条例已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局限性,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44号令,简称新《条例》)的发布与实施为当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它集中体现了国际社会有关化学品安全管理的170号公约。新《条例》共七章、七十四条,它确立了1项公告制度、2项备案制度和10项审查、审批制度,这些管理制度的确定将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提到了议事日程。

  安全评价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核心和基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有三个条款规定了安全评价。其中第九条和第十一条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审批前安全评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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