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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培训内部资料之《安全生产法》讲义(5)

www.zige365.com 2011-12-12 16:18:2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保障(对应教材第三节)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举例)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6个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专款专用)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多选)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第十八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的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安全投入以及安全投入的标准。

  第八十条规定,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的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比美国)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素质及安全管理服务: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均为高危行业),应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2.其他行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同上。

  3.其他行业在3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或兼职的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详见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七、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两个法律文件前者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没有具体规定,后者规定的范围比较窄。

  事实上,随着生产经营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作业工种和技术要求的不断变化,原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已经不适应形势需要,需要重新界定和调整。《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004年国家安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调整和确定工作的通知》。

  考试用书列出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包括:瓦斯检查工、起重机械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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