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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培训内部资料之《安全生产法》讲义(10)

www.zige365.com 2011-12-12 16:22:38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六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三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对单位或个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

  对个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开除

  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的特点

  1)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是以等价、补偿性质为主的法律责任。

  3.民事责任的类型

  1)合同责任

  也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

  是指民事主体因为自己的过失侵犯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应承担的对受害人负责赔偿的民事责任。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停止损害; 排除妨碍;

  清除危险; 返回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以上10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安全生产违法现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

  刑事责任

  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上述3种罪名更多地出现在一些特殊法中)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品肇事罪

  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了解)

  见前面《总则》内容。

  (教材P65归纳为4类责任主体)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多选)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监部门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等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2.公安机关

  拘留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关闭、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4.其他行政机关

  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分别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等)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即违反前面“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节中规定的24项要求(P39-51)的违法行为。

  五、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涉及单位负责人的4种

  涉及单位的2种

  涉及从业人员的1种

  六、安全中介机构违法行为

  出具虚假证明罪。

  七、安全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

  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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