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讲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一)继续教育的时间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二)继续教育的实施
  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施。不论由哪个单位组织继续教育,都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三)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的编制
  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编制。
  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六、监督管理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二)公告监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执业活动监管
  授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七、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请注册的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未经注册擅自执业的处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骗取执业证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注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四)违法执业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2.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3.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4.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7.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处分
  在注册过程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对发现的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