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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试题之《安全生产法》考点辅导(2)

www.zige365.com 2011-8-24 9:27:34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

  政府领导、分级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是《条例》确定的重要原则。这项原则的核心是确立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的领导权。

  (一)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法律定位,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党和国家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实行和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组织调查处理事故,有关人民政府责无旁贷。

  2.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权力。

  《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和地方的政权组织,按照各自的职权分别对国家和地方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包括事故调查处理,应当置于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

  3.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原则既符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又有利于发挥、协调有关部门的作用。强调政府领导、分级负责,不仅不会排斥政府有关部门的作用,反而会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在有关人民政府不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的情况下,需要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受权或者受托的政府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由其牵头组织成立的事故调查组是政府的调查组而不是部门的事故调查组。不论有关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哪个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都需要其他部门的参加和配合。

  4.事故报告、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都要依靠地方人民政府。事故调查工作与事故报告、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都离不开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事故信息报告要依靠地方政府,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抢险要依靠地方政府,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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