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熟悉生产经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十八、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十九、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对此提出两方面要求,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二是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周密的保安措施,禁止违反规程操作和无关人员擅人现场。现场人员要明确各自的分工和安全责任,各司其职,密切协同,保证万无一失。 二十一、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四、了解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资质条件。《安全生产法》从3个方面对此做出了规定: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从3个方面对此做出了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安全培训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包括3个方面: (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三)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要求从业人员不但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而且还要经过考试合格才能确认其具备上岗作业的资格。从业人员只有经过考试合格的,才能上岗作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七、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九、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十二、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