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33号)第七条规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取得《报检员资格证》。2年内未从事报检业务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这里所谓“从事报检业务”指的是将《报检员资格证》注册为《报检员证》,而不是指以其名字发送报检数据。只要将《报检员资格证》注册为《报检员证》,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检员证》延期申请,《报检员资格证》不会失效。
《报检员证》延期操作流程详见辽宁局网站:首页->业务频道->检务业务->办事指南 ->《报检员证》延期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