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注税考前辅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0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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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2.代收代缴税款 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除受到一定的处罚外,还要追究委托方的责任,令其补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1)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下列7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注意: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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