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税法《一》考试辅导:申报与缴纳(08/11/12)
|
|
|
|
|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应向其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3.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 (2)进口环节。 (3)零售环节。 4.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报缴税款的方法 (1)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7日内纳税。 (2)报缴税款的方法共有三种,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确定。 |
| |
|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
 |
相关新闻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