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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税师考前辅导:申报和缴纳(08/11/13)

www.zige365.com 2008-11-12 11:41:41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三、纳税期限
  1、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或1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其他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受托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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