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政策 1、差额计税: (1)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单位和个人销售其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全额计税:除了上述情况外,均以全额计税。 (二)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按其全部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注销原值及已提折旧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累计折旧”科目,贷记“ 固定资产”科目。 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 按计税营业额计算的营业税,借“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清理完毕,将“固定资产清理”账户余额结转到“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账户。 注: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其收入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其计算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土地增值税均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