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政策 1、全额计税的: (1)一般贷款利息收入。 (2)典当业抵押贷款的利息收入。 (3)金融经纪业手续费收入。 (4)保险业原则上以收入全额计税。 (5)保险业的储金业务。其营业额则为储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息确认。 2、差额计税: (1)外汇转贷业务以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后差额计税。 (2)金融商品转让以买卖差价计税。 (3)融资租赁以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水费、电费、电话费、税款、学杂费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内未收回的,允许从销售额中减除。以后收回的,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6)保险企业开展无赔款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7)境内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内保险人对境外再保险人应纳的营业税实行代扣代缴。 (二)会计处理 金融保险企业实现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等科目。 金融保险企业发生的成本,借记 “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金融保险企业计算出应上交的营业税金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实际上交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核算举例 【例1】中国联合投资公司2007年9月1日收到世界银行的转贷项目款项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一年,贷款合同规定按季支付利息,月利率为6‰。中国联合投资公司10月将款项贷给中国饭店,期限为10个月,月利率为9‰,利息按季支付,从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计息。 则该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转贷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2000万 贷:短期借款 2000万 2、将款项转贷给中国饭店时: 借:短期贷款 20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0万 3、12月31日支付借款利息48万元(2000×4×6‰) 借:利息支出 48万 贷:银行存款 48万 4、12月末收到贷款利息54万元(2000×3×9‰) 借:银行存款 54万 贷:利息收入 54万 5、计算营业税0.3万元[(54-48)×5%]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0.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0.3万 5、上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0.3万 贷:银行存款 0.3万 以后各季应纳营业税计算和会计处理除数字与上述处理有差异外,其他均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