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会计、申报与审查之交通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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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政策 1、差额计税: (1)运输企业自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联营运输企业,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3)经地税局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全额计税:除了上述差额计税的情况外,均为全额计税。 (二)会计处理 实现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科目。支付其他企业承运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会计制度规定,运输企业收取的全程运费中,应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通过“其他应付款” 科目核算。 对于运输(交通)企业正常的经营业务,按规定计算出应上交的营业税金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三)核算举例 【例1】A远洋运输企业装运一批集装箱至B国一城市,其中货物运到B国港口后需经某公司火车运输一段至目的地,火车运费折合为人民币600万元,已收到(转账支票)全程运费折合人民币1600万元,货物已运到目的地。企业营业税税率为3%。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全程运费,实现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6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 其他应付款 600万 2、计算应交的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1600-600)×3%=30(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万 3、支付某公司运费: 借:其他应付款 600万 贷:银行存款 600万 4、上交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万 贷:银行存款 30万 【例2】某汽车运输公司6月有关收入情况如下: 运输业务收入 20万元 装卸业务收入 4万元 仓储业务收入 3万元 其他业务收入 6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2万元 商标权转让收入 4万元 按税务机关规定,该公司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收入的确认: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3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7万元 其他业务收入 6万元 2、该公司计算主营业务收入的应纳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运输、装卸业务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4)×3%=0.72(万元) 仓储业务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按5%税率纳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5%=0.15(万元) 则主营业务收入应纳税额=0.72+0.15=0.87(万元) 该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8700 3、该公司计算其他业务收入的应纳营业税额: 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商标权转让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按照税法规定,均按5%缴纳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4)×5%=0.3(万元) 该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00 4、缴纳营业税 月度终了,公司按规定申报纳税,该公司实际上交营业税11700元(8700+3000),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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