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税依据 1、全额计税; 2、差额计税; 3、核定价格计税。 (二)通用税收政策(不分行业) 1、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营业税业务,发生退款的,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3、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营业税业务,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这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是一致的。 4、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营业税业务,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5、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营业额(如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营业税的计算方法。 按当月同类劳务的营业额计税; 按最近时期劳务的营业税计税;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营业税税率 6、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抵税问题 财税[2004]167号文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计入管理费用。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或管理费用) ×××(不含增值税的价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业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支付的价税合计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