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是在前述收入、税前扣除项目审核、计算得出会计期间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对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税所得的情况进行审核。 (一)审核超过规定标准项目 1、工资支出。 应审核列入计税工资基数的人员及标准 2、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扣除。 注意这是旧的,计提比例分别为14%、2.5%和2%。 3、利息支出。 注意审核是否超过规定的利率; 4、业务招待费。 应以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为基数计算业务招待费,注意这里的销售(营业)收入大于会计上的口径,新旧不一样。 5、公益救济性捐赠。 公益性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老年服务机构、红十字事业:100%。 审核捐赠的对象和渠道,以及准予税前列支的标准:金融保险业为1.5%,普通企业为3%,文化方面为10%。 6、提取折旧费。 审核提取折旧的时间及折旧率是否正确。 7、广告费用。 审核广告费的列支是否符合条件;比例是否正确;是否与业务宣传费、赞助费混淆。 (二)审核不允许扣除项目 1.资本性支出。注意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范围。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应资本化的费用不得随意费用化。 3.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项目。 4.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项目。 企业与企业之间经营性的罚款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行政性罚款(政府机关对企业的罚款或法院判处的罚金)不能在税前列支。税收滞纳金也不能在税前列支。 5.灾害事故损失赔偿。灾害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能在税前列支。 6.非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能在税前列支。 7.各种赞助支出。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列支。 8.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三)审核应税收益项目(教材298页) 1.无赔偿优待。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无赔偿优待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已收回的坏账准备。应作相应处理,冲减坏账准备金。 3.其他少计、未计应税收益。 (四)其他纳税调整项目的审核。 1、审核弥补亏损。 2、审核投资收益。变化之处:境外投资所得不直接还原;境内、境外所得分开计算填列。 教材299页[例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