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避税简论: 1.1绪言: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纳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此可见,税法不是一部单独的法律,它是各个税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规范,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防止国家在纳税问题时出现的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国民收入的不合理。 因此,现代大多数国家奉行立宪征税、依法治税原则,即政府的税权由宪法授予,议会根据国家税基的实际情况,开征或者免征;税务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办事。税法的存在是国家各部门正常运作的经济基础,同时也是国家进行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1.2避税: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这是税法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法律体现,是征税与纳税的天平。多征、少征、多纳、少纳都由税法来权衡,这样企业利用税法的漏洞或不完善,少纳税款,使合理避税成为可能。 避税通常是指纳税者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不完善的前提下,作适当的财务安排和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纳税的有力方法。其实质就是纳税人能够对纳税地位作出选择时,使税收负担到最小化。如:一个打算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可能出于避税目的,筹划以何种方式进行其经营活动?是公司制还是合伙制。因为公司与合伙的所得税税率的执行法规不一样,应纳税人就可能筹划以何种组织形式来设立机构,这样的组织方法即不违反税法,还使所负担的税收到达最小化,是最恰当的财务安排与筹划。 1.3避税原因: 合理避税一般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企业内部原因。二是企业外部的原因。 (1)内部原因 其内部原因在于,国家税收收取了他们的一部分收入,这样使企业可支配的流动资金减少了。因此企业纳税人了有减轻纳税负担的强烈愿望。纳税人的这种“损失”并没有得到直接得“回报”。为了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款的目的,纳税人作出各种不同的选择:偷税、漏税、逃税、欠税、抗税和避税。在这些众多的选择中,避税是一种最为“安全”和“保险”的办法。对于偷税、逃税而言,都是违法的,要受到行政和法律的制裁。漏税必须补缴;欠税也使要“还”的;属抗税情节最为严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纳税人自然会选择“避税”来为自己保驾护航。 (2)外部原因 1、各地区税法的区间差异 为调整经济发展的总体结构,国家会对本国不同地区给予不同的税收优待,从而有利于引导资金流向,使经济结构得到不断的优化。同时这种地区间的税收优惠也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机会。如:对我国5个经济特区和东南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收优惠,就会引起优惠区域经济之外的经济实体从形式上变成优惠区域经济之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其他企业的名义将自己的产品或货物转移到优惠地区,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2、避税主体待遇不同 这里主要使指政府对不同的经济性质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税收优惠。如:对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就会用不同的税法征税。那么,一些纳税人改变其企业的经济性质,使自己享受税收优惠。在我国,“假合资”“假集体”企业的出现,就是这样产生的,其实为内资企业,或者私营企业甚至使个体工商户,但是,他们都是依法建立起来的又不能追究法律责任。 3、税务机关和人员自身的问题 税务机关征收的漏洞和征收人员素质不高,也是纳税人容易达到避税目的,从而诱使更多的纳税人去铤而走险。 1.4避税特征: 从法律的角度及其实践看,避税有以下特征。 (1)避税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纳税人采用的避税手段是税收法律未明确禁止和规定的,往往有利于某种合法形式,并不触犯国家有关法律, (2)国家和政府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