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免税改组问题 发达国家税法中一般都有免税改组的特殊规定,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有类似规定。对公司免征公司所得税。免税的目的不是给予有关公司或股东一个最后的税收优惠,而只是从征税角度使企业改组“中性化”,以使合并各方在税收上既未得到好处,也无任何不利。不同国家免税改组条件的差别很大。总结起来有两个最基本条件: (1)营业的连续性; (2)股东权益的连续性。考试大搜集整理 如果没有这两个条件,通过合并,转让公司或其股东可能最终将通过免税的合并分立等改组将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转让出去,或者将股息分配掉,而不用纳税,而且以后将无法追收合并中的那部分未收税款,这会为合法避税大开方便之门。 在绝大多数国家中,总的观点是对企业改组课税从经济角度分析是无效益的,因为课税可能阻碍改组活动本身的发生。如果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所有者权益是连续的,一项公司改组可以视为相当于同一营业的法律结构调整,不足以构成应当课税的实质的经济状况的改变。对于任何拟议中的改组交易,当事各方只要通过对交易形式的细微改变就可以使其符合免税改组的条件,或不符合免税的条件。有的国家走的更远,比如德国允许纳税人对特定改组交易进行选择,是适用免税改组的规定,还是适用应税改组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的规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改组,可以选择免税改组,当然也可以选择不申请享受免税待遇。支持采用这种可选择方法的理论根据是,要求纳税人为获得某种特定的税收结果而操纵公司改组的形式是无效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