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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税师考试辅导: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08/12/12)
www.zige365.com 2008-12-10 10:19:05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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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新增内容)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例题·单选题】(2005年)新征用耕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
A.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3个月
B.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6个月
C.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
D.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2年
【答案】C
【例题·判断题】(2007年)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答案】×
【解析】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本章重点内容:
1.计税依据的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
2.税收优惠政策。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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