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税筹划作为一种经济现象,也有着其存在的客观基础,随着我国在WTO中地位的确定,对外交往日益扩大,曾经视为资本主义的货币和实物的输出或输入也将变得相对容易。由于国家间的经济制度,比如说税收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致,国际间的差别,倾斜的经济和税收政策为节税筹划提供了十分广阔的国际空间,象税收管理中的纳税人概念就有根据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等因素而确定的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原则,税基的计算、课税的程度和方式,国家间也都存在较大差别。相对于某个具体的国家来看,还存在着政府从宏观经济调节出发,利用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的经济杠杆的职能,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谋求最大收入效益的心态,有意识地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引导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以实现政府某些经济或社会的目的。比如,我国增值税的零税率优惠以促进出口货物,增加出口创汇,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对按照产业政策举办的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率优惠及“免二减三”的优惠等。另一方面,一国的法制建设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和规章不可能包罗万象,特别是我国经济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国土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的发展又十分不平衡,经济现象错综复杂,经济立法相对滞后,以避税为主要特征的钻法律的空子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加之我国在避税与反避税的理论与实践方面也只是近几年才摆到税务及相关经济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使这种现象有蔓延的趋势。这需要有一个借鉴先进国家经验结合本国实际而不断完善提高的过程,这就为以避税为目的的节税筹划的实现成为可能。 客观的经济环境为节税筹划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而要使具备这一前提条件的可能变成现实,关键还在于纳税人的主观努力。从纳税人的主观努力方面而言,至少应着眼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尽可能地把握宏观经济发展的脉搏,既要把握一国或地区的区域经济的发展动态,又需要了解全球经济的变化趋势,以超前意识掌握本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动权;二是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熟练掌握与自身业务相关的税法知识,寻找其中可供自己利用的法律缺陷和税收征管缺陷,同时也可以纠正税务部门因工作差错可能给自己增加的税收负担;三是用足税收优惠。尽可能利用合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自己节税筹划服务;四是掌握各种与节税筹划操作相关的方式方法,并不断在实践中参与、运用和提高。 四、节税筹划与依法治税的对立统一 节税筹划作为一种经济活动现象,毫无疑问应当在一定的规矩约束下运作,否则不但不能为企业或公民自身带来相对多的金钱财富,相反,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既得经济利益或造成其他损失。这是由于节税筹划操作的运作环境,以及运作方式的复杂性所决定的。除去当事人借节税筹划为幌子,实施偷、逃、骗税活动,从而应当受到政府的打击和取缔的行为外,要想在十分复杂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寻找到政府的某些法律特别是税收法规条款中漏洞,而减轻或免除税赋,不至于因无意识地触犯某些规定而落入税收陷阱付出更多的税收,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站在政府的角度看,节税筹划的最终目的和结果是减少政府的税收收入,并且对实现政府对经济宏观管理的职能有重要影响,特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效率经济,是统一的市场经济,在税收上就体现为“公平、效率和统一”。要实现这一原则,就必须依法治税,并在与各种企图“钻法律的空子”的节税行为的斗争中,改进和完美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节税筹划与依法治税是相对立的,但反过来也将促进税法的不断完善和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 纳税人只有在完备的法律环境、公平的经济环境下,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节税筹划。不难想象一个纳税人是不可能在一种无序的竞争环境,在偷。逃。骗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的经济环境中能组织实施基于法律约束前提下的节税筹划,因这种行为与偷。逃。骗税行为相比较,投入与收益比明显偏低,收效并不直观,从心理意识上并不容易接受节税筹划的观念。因此,纳税人应当将依法纳税的思想贯穿于各项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通过自己的行为配合政府或税务主管部门治理税收环境,创造税收上的“公平。效率和统一”的局面,这样才能针对自身经营及所得的特点,研究政府的税收优惠及意图,找到可能为自己所利用的有效途径,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