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注册税务师 >复习指导>正文
注册税务师考前辅导:销售红红火火为何纳税申报为零?

www.zige365.com 2008-12-10 14:23:54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三包材料”藏税款当检查人员进一步检查到原材料账时,发现几笔异常对应账户,企业账务处理为:借:产品销售费用贷:原材料经检查附件,该笔业务为发出的售后三包材料,即在三包期之内的零部件损坏的退换,2005年共发出三包原材料13293608.35元。

  经询问企业财务人员解释,此项三包的售后服务是由材料供应商来承担的,有该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售后服务协议,发生的售后服务工时费与材料费均由供应商承担。也就是说,三包材料的所有权与支配权也由供应商所有,该公司只是代为供应商承担售后服务的材料使用,该批三包材料的货款也是不必支付的,所以该公司因材料质量问题在三包期内发出的售后三包材料,其进项税额是不能获得抵扣的。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的规定,该企业发出的售后三包材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3293608.35×17%= 2259913.42元。

  补税罚款八百万仅从上面这两项业务企业应补缴税款达5151603.34元!数额之大,偷税明目张胆真可谓少见!

  鉴于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巨大,检查人员对企业的所有账务及相关凭证进行了详细检查,又发现以下问题:

  1、商品削价、价外折扣,未在同一张发票开具,冲减销项税额28238.52元。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的规定,不得冲减销项税额 28238.52元。

  2、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且超过原值的 固定资产1630000.00元。根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宇(2002)29号)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应补增值税(1630000.00/1.04×4%×50%)=31346.15元。

  3、转售汽车,抵顶欠款5200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规定,转售汽车,抵顶欠款,应被缴增值税520000/1.17×17%=75555.56元。

  4、购进应作固定资产管理的千斤顶,企业作原材料处理,不得抵扣进项税款5134.96元。

  5、因购买材料向销货方收取的装卸费用243900.00元,应按平销行为的有关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243900.00/1.17×17%=35438.46元。

  6、退货运费抵扣税款1183.7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7、少记收入1125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应补11250.00/1.17×17%=1634.61元增值税。

  以上7项合计应补缴税款 178531.96元,总计应补缴税款 5330135.30元,并按所偷税额处以50%的罚款2665667.65元。同时,按上述违法事实所偷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事实已构成偷税,偷税数额占当期应纳税额的比例为5330135.30/(5330135.30+ 1345622.07)×100%=79.84%。同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目前,查补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8187087.82元,已全部入库。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相关新闻
09年税收法律考前辅导:租赁自己房屋打房产税主意
税收相关法律考试辅导:中小企业如何合法避税
山西省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通知
2009年注税师考试辅导: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08/12/1
09注税师考试辅导: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