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1、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特征: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 (2)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1)依法行政的需要; (2)确立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3)确立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 (4)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1、行政职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一般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 特征:行政职权作为行政权的法律表现形式,除了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如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等以外,还具有以下特征: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不可自由处分性。 2、行政职权的内容 (1)行政立法权。法定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主体,均不享有行政立法权。 (2)行政决策权。行政决策权指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决策。 (3)行政决定权。具体表现为行政确认权、行政奖励权、行政处分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合同权等。 (4)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权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法定许可职权范围内,以书面证照或者其他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和能力的权力。 (5)行政命令权。每一项命令的直接结果,产生一项或数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 (6)行政执行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执行权,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义务,而行政主体负有严格依法履行公务的义务。 (7)行政检查权。即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8)行政强制权。包括即时强制权和强制执行权。 (9)行政处罚权。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主体可实施训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等行政处罚行为。 (10)行政司法权。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