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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税收法律考前辅导: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www.zige365.com 2008-12-10 16:30:34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行政行为成立后,由于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或行政行为不适当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严重违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均可能导致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从而造成相应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的无效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④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该无效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2、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
  (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②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③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3、行政行为的废止
  (1)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废止。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废止:
  ①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自动废止。
  ②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甚至将会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因形势变化而引起的,由此给相对方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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