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 1、人身自由罚 (1)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 (2)人身自由罚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 (3)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行政拘留的决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 (4)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并处”的不受此限。 2、行为罚 (1)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 (2)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 3、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违法相对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措施。 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 4、训诫罚 (1)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人所作出的谴责与告诫,防止其继续违法的一种处罚措施。 (2)训诫罚的主要形式是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但又应予处罚,未造成具体损害结果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 1、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首次独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并规定违反该行为规范的行政制裁措施。 2、我国的行政处罚立法体制是一种多级复合立法体制: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 3、《行政处罚法》规定,除依本法的有关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