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的移转 1、概念 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由新的主体代替原主体,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 2、债的移转在法律上主要分三种情形: (1)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的效力可以产生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的效力。 (2)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一般应具备的条件:必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被转移的债务应是具有可转移的特点;第三人必须与债权人或者债权人就债务的移转形成合意;债务的承担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3)债的概括承受。 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也可以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实践中,概括承受主要形式产生于合同的承受和企业的合并。 (二)债的消灭 1、概念 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即为债的消灭。 2、债的消灭一般可以有以下原因引起: (1)清偿。 (2)抵消。 抵消是互负同类给付债务的双方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按对等数额充抵,以相互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在法律上抵消应具备的条件是: ①双方互存债权和债务; ②双方债务内容属于同一种类,品质相同; ③双方的债务都已届满履行期; ④双方的给付义务能够抵消。 (3)提存。 提存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提存应当具备这样一些条件: ①须有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客观情况。 ②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便于保管的有体物。 ③须有清偿人提出提存。 ④须在履行地有关机关提存。 (4)免除。 免除的效力是使债消灭。 (5)混同。 造成混同的原因主要是: ①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 ②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 ③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