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订立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因订立合同而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二)合同的订立程序 合同的订立,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 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失效的情形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有效要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③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 ④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的,为新要约。 (4)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5)承诺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合同的内容 1、概念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 2、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五)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附生效或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或失效。 (3)附生效或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满)时生效或失效。 2、合同无效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中有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可撤销合同 (1)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2)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