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概念 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二)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 1、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2)成立的条件 ①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②双方的债务都已届清偿期; 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④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2)成立要件 ①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②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 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3、不安抗辩权 (1)概念 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2)成立条件 ①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3)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