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的概念 1、担保是指督促债的履行,确保债权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2、债的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二)担保的特征 1、债的担保对所担保的债务而言具有从属性,它随主债消灭而消灭,随主债变更而变更。 2、债的担保在主债关系的基础上设定和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3、债的担保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 (三)担保的效力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税收中的担保问题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