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合伙企业具备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合伙人规定 1、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三)出资规定 1、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2、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5、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四)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