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司的清算 1、根据规定,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的情况出现进行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清算组的职能: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5、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照下列顺序分别支付:清算费用、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拖欠的税款、清偿公司的其他债务。 6、公司财产在对公司所有债务清偿后,剩余部分应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进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