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1、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2、包含的意思: (1)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 (3)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 (4)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1)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 (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 (3)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2、公正原则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对明显不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变更,必要时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做出准确的定性。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 3、公开原则 (1)行政复议过程公开; (2)行政复议依据公开; (3)复议的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 4、及时原则 (1)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 (2)复议案件的审理要严格遵守审理期限的规定; (3)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 (4)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5、便民原则 复议机关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复议申请权。 6、诉讼终局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的衔接方式上,有以下几种: (1)选择型 ①《税收征管法》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行政相对人如选择了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如直接选择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则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选择兼终局型 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前置型 ①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②对属于复议前置型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逾期不做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直接起诉。 (4)复议终局型 以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审查范围不同 ①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②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就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并且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2)受案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复议机关受理的案件,则既有行政违法案件,也有行政不当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