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 1、概念 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 2、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消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 (二)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1、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法规、规章(指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服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2、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