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程序是指行政复议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和步骤。根据规定,行政复议程序共有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包含不同的步骤和要求,它是保证行政复议活动依法办事和提高行政效率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复议的条件 (1)申请人合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复议的期限 申请复议的期限分为一般复议期限和特殊复议期限。 (1)一般复议期限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保障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特殊复议期限 特殊复议期限只有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才有效。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3、行政复议的受理 受理以复议机关对申请的审查为前提,审查的范围包括: (1)是否符合申请的一般条件。 (2)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3)是否重复申请。 (4)是否已起诉。 (5)复议申请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如不符合,可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的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1)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自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可裁决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符合行政复议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行政复议的审理 1、审理期限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3、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4、审理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1)复议申请的撤回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根据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例外: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证据的收集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三)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审查结论。 1、种类: (1)维持决定,即依法作出维持被申请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2)履行决定,即作出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决定。 (4)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2、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3、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应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