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 1、概念: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应从以下三方面理解行政诉讼概念:(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3)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2、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这是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受理、裁判的案件性质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违法的职权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的诉讼。 (4)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采用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在审判方式上采用不适用调解原则。 (二)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定了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活动、发生诉讼关系的步骤、方法、形式、顺序和时限。 (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 2、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它的合理性。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但对有些特殊事项,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4、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例外情况包括:一是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是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5、不适用调解原则 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采用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但行政赔偿诉讼不受此限。 6、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殊条件和情形下如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才能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