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范围 1、概念 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 2、受案范围确立方式 (1)列举式 (2)概括式 (3)结合式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立的受案范围采用的是结合方式。 3、受案范围确定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一个行政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首先要看被诉的行为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 (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 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二)受理的案件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行政强制主要有: (1)对人身的强制 (2)对财产的强制 (3)对行为的强制 3、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况: (1)行政主体拒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2)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5、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情形有: (1)依法应向公民发放抚恤金,行政机关未予发放 (2)行政机关扣减了依法应向公民发放的数额 (3)行政机关未按法定期限发放,无故拖延 7、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主体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三)不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