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的管辖不同于行政诉讼的主管。行政诉讼的管辖也不同于行政诉讼的主审。根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而专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均不作为行政案件的主审机构。 (二)种类 1、级别管辖 (1)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受理行政诉讼的分工和权限。是依据人民法院组织系统来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 (2)权限范围 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的最高一级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审法院,只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并对行政审判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权,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包括两种情况: ①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②行政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特殊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均有管辖权,原告可选择其中任一个法院起诉。包括三种情况: ①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③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如该不动产涉及到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3、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2)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适用于两种情况: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 (3)管辖权的转移 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