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内容构成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2、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因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二)民事主体 1、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在我国,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三类: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 ①个体工商户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②个人独资企业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③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须承担经营过程中的财产责任。 2、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应具备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种类 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类。 ①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也就是营利法人。 ②非企业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承担国家管理以及从事文教、科技等项活动的法人,包括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①法人自成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至法人终止时止,民事权利能力消灭。 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一致;在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即同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 (5)法人机关 指根据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可以以法人名义对内负责生产经营及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和个人。 (6)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而终止: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导致法人终止的原因。 3、非法人组织 (1)概念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2)个人合伙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共同劳动的一种形式。 (3)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根据法人的意志所设立的从事法人的部分经营业务的机构。 (4)筹建中的法人 是指为设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 (三)客体 1、概念 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2、主要包括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1)物。民法上物的概念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并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2)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