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定代理及指定代理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无权代理 1、概念 无权代理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2、表现 (1)本人的追认,如果无权代理得到本人追认,无权代理的后果才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 (2)第三人的催告和撤消,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赋予第三人催告本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或者主动撤消其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 3、表见代理 (1)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2)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六)税务代理 1、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确定以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签订为标志。 2、要求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3、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 (1)确立 税务代理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即为税务代理关系的确认。 (2)终止 ①自然终止 税务代理期限届满或税务代理事项完成,委托代理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即自然终止。 ②单方终止 第一,被代理人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税务师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撤销;税务代理人被注销税务代理资格;税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约定办理代理业务。 第二,代理人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被代理人死亡或法人终止;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或被代理人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