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机关依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通过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 1.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力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享有国家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一方当事人。 2.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义务所指向的标的或对象,包括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3.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力、义务) 行政主体的权力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 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包括行政参与权、行政受益权和行政请求权。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包括遵守行政法规、服从行政管理和执行行政决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