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多具有非对等性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行政行为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异同 1.联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与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这两种倒置的结合体现了行政法的平衡精神。 2.区别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被监督地位。 (2)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监督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而在行政监督法律关系中,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