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实施的申请与受理程序 1.申请 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采用其它方式提出申请。 2.受理 受理许可申请的期限分两种:一是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是申请材料数量、种类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实行一次告知制度,意味着不能第二次要求当事人补充。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与决定程序 审查分两种:一种是形式审查;另一种是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后不管是否许可,都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 (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有两种方式:一是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二是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期限是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四)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 (五)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规定 1.行政机关按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违反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应该采用特别的程序。 3.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