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处罚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实施程序的法律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二)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责任 1. 申请人诈欺申请的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 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行为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而从事特定活动的违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