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考试辅导: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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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①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②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终止 1.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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