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合伙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企业名称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应当签订合伙企业协议。见教材P210。 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6.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有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