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注册税务师 >复习指导>正文
09年税收法律考前辅导: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www.zige365.com 2008-12-10 20:03:34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相关新闻
2009年注税师考试辅导: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税务师考前辅导:普通合伙企业
09年税收法律考前辅导: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
税收相关法律考试辅导: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
注册税务师考前辅导:个人独资企业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