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须符合以下条件:须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且可流通之物;须为不消耗物;须是权属明晰且抵押权人有处分之物;须不属法律禁止抵押之物。 1.可以抵押财产包括: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得用作抵押物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③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比如:先查封后抵押的,抵押无效;先抵押后查封的,抵押权优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