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重复抵押时,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4.如果抵押物灭失了,抵押权人获得的赔偿金就视为抵押财产。 5.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物的无偿转移,包括赠与、继承和遗赠,对抵押权不产生影响。 (3)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