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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税收法律考前辅导:抵押权的效力

www.zige365.com 2008-12-10 20:04:4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重复抵押时,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4.如果抵押物灭失了,抵押权人获得的赔偿金就视为抵押财产。
  5.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物的无偿转移,包括赠与、继承和遗赠,对抵押权不产生影响。
  (3)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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