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但有财产,还得转移占有。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质押合同应当才用书面形式。 质权所担保之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占有、留置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收取孳息,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转质,限于原质权的范围之内;保全质权的权利即排除对质权的各种防害的权利;物上代位权。 质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于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后返还质押财产;返还超过债权数额的质押财产拍卖、变卖价款。 动产质权消灭的原因有: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的抛弃与质押财产返还;丧失对质押财产的占有;混同。 权利质押的范围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根据出质权利转移占用的时间,转移方式可以分为:交付权利凭证时生效和登记之日生效。 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及应收账款出质均须登记。(这里要注意登记机关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