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或者之前;违约责任是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 一、缔约过失责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蹉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违约责任 违约的要件:(1)要有违约行为(2)要有损害事实(3)行为和实事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承担方式: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强制履行;支付价金及逾期利息;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退货。 1.当事人不能用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替代履行,除非有下列情形: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规定,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既有违约又有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 7.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8.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预期违约的规定,指当事人一方明确表述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