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资本制度 (一)公司资本的形态 资本的形式可以表现为注册资本、授权资本、认缴资本(发行资本)、待缴资本、实缴资本。 (二)公司资本的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予以明确并载明,认足或募足资本的最低限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 (1)不得抽逃出资,必须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3.资本不变原则 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包括:(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利润分配表(5)财产状况说明书。 (二)公积金制度 1.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2.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 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3.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三)收益分配制度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和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三、公司债券制度 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它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它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王老师是公司的大股东,采用各种手段把公司的资产抽空,然后申请公司破产,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余债免责,但这样属于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五、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义务责任及股东诉讼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